不要让创业者被“一次失败”定终身
中宏网| 2026-03-12 12:49

科技日报记者 都芃

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东代表团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两高”工作报告。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一个细节:会议间隙,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鹏城实验室主任高文向到会听取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递上了一个牛皮纸袋。“里面装的是我们部分代表关于营造宽容创新环境的相关建议,以及我们调研后整理出的支撑材料。”会议结束后,高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在过去一年的履职工作中,他十分关注如何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包容创新失败。

高文认为,当前,主流投资机构偏重短期业绩要求,风险由融资方单方承担,这迫使企业压缩研发投入,甚至放弃长期攻关,这与科技创新规律不符。

“从市场来看,风险投资不应追求高成功率,只需少数项目的成功就足以实现高收益。”高文表示,当前行业内风险投资相关条款普遍较为严苛,特别是国有资本对投资的风险容忍度更低,留给创业者的容错空间较小。

高文在调研中发现,我国风险投资中地方国有资本占比高,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往往会和创业者签署对赌协议,设置相应的股份回购条款。“例如,在协议中要求企业5年内上市,或者销售额、利润达到一定数额等。一旦相关目标没实现,就会触发回购条款。创业者要把投资者的股份再买回去,甚至还要支付利息。”他认为,风险投资者特别是国有资本参与的风险投资,采取一定措施保障资金安全无可厚非。但在创业者一旦失败的情况下,要通过制度安排给创业者留有未来继续发展的余地,不被“一次失败”彻底打倒。

“一旦企业没有达到投资者设定的目标,创业者往往拿不出那么多钱进行股份回购。而投资者担心企业破产后无法收回之前的投资,并不想让企业破产。最终的结果是,企业成为僵尸企业,创业者也被困其中,无法开展新的创新创业。”高文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创业者由于“一次失败”被迫离开相关行业,失去了进行再创新的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认为,创新的涌现需要包容失败的制度环境,应完善与科技创新规律相适应的投资评价机制。例如,探索3—5年甚至更长周期的考核体系,并通过项目“打包评价”等方式平滑早期亏损与后期收益波动,建立更加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引导资金更多投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高文建议,相关法律法规要体现对科技创新的包容与支持,依法限制过于严苛的风险投资条款,例如,在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中设置一些包容性条款。他特别提到,可在公司法中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如引入可转换优先股机制,允许有限公司通过章程设置优先股权,将回购条款纳入优先股。

同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创投资金的高容错与免责机制,可统筹设立专门针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提供长周期、高容错的资本支持体系。

“创新必然伴随着失败风险,投资人利益需要保护,投资人不仅有资本投资人,还有知识产权技术投资人,他们的利益同样需要保护。”高文呼吁,为加大力度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要形成包容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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